01、基本概念
《慈善法》第四十四条规定:慈善信托属于公益信托,是指委托人基于慈善目的,依法将其财产委托给受托人,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意愿以受托人名义进行管理和处分,开展慈善活动的行为。
02、慈善信托和慈善捐赠区别
03、法律主体角色
04、慈善信托模式
可见,各类型的慈善信托模式虽各有优势,但在项目执行透明度、账户管理、捐赠票据开具等方面存在不同程度的挑战。相比之下,慈善组织作为单一受托人,在运作的独立性、透明度、专业性、税收等方面更具优势。
05、慈善信托优势
(一)更独立
慈善组织作为单一受托人,可以开设独立的信托资金专户(其他模式下慈善组织均无法开设信托专户),实现资金的独立管理和运作,有助于防止资金被挪用或滥用,增强公众的信任感。
(二)更透明
单一受托人结构有助于简化管理链条,提升信息透明度。慈善组织作为单一受托人,需要向公众公开其慈善信托的设立、管理、运作等全过程,接受社会监督。
(三)更专业
慈善组织既是受托人也是项目执行人,作为非营利性组织,具有丰富的慈善项目运作经验,这种专业性确保了慈善目的能够得到有效实现,同时能够保证公益项目的持续发展。
(四)更便利
慈善组织作为单一受托人,有专门的信托资金专户,资金链路清晰、简单,在捐赠发票开具,及税收优惠上有明显优势。(其他模式由于慈善组织无法开设资金专户,信托财产仍需通过信托公司开设的专用账户进行运营管理,慈善组织在向委托人开具捐赠票据时,在各地存在法律和政策上的争议。)
06、携手共创
慈善信托的设立,不仅展示了慈善组织作为单一受托人的潜力,也为社会各界提供了参与慈善的新途径。为了进一步扩大慈善影响力,我们诚邀对慈善信托感兴趣的伙伴,一起合作共创。
07、期待合作
(一)如果您对慈善事业充满热情,愿意为建设慈善信托贡献力量,无论您是个人、企业还是其他组织,都欢迎与我们联系。
(二)如果您有意愿携手“青少基金会”,共同探索新的慈善信托项目,我们也期待与您一起共同推动慈善事业的发展。
08、伙伴权益
(一)共同设立以慈善组织为单受托人的慈善信托,共筑慈善新篇章。
(二)获得从慈善信托设立到管理、运作的全链条专业的服务与支持。
(三)参与具有社会影响力的慈善项目中,提升个人或企业社会形象。
09、咨询方式
如果您想了解更多信息,欢迎咨询
电话/微信:18853201717