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捐赠抵税相关规定
公益捐赠发票可抵扣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
1、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》的规定,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,在年度利润总额12%以内的部分,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;超过部分可以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。
2、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》的规定,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、扶贫、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,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%的部分,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。
二、联系方式
山东省青少未来公益基金会
统一社会信用代码:53370000MJD6787705
地 址:青岛市崂山区山东头路盛和大厦2号楼203
电 话: 0532-88663939
邮 箱: qsforg@126.com
官 网:www.qsf.org.cn
三、捐赠账户开户行
开户行: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青岛分行
账 号: 69010078801000007942